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》,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能源〔2007〕1456号)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是指导煤炭工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文件,对于抓好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,促进“十一五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。
《意见》包括六大部分,共45条。第一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,提出了“十一五”期间的节能减排目标。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分别从煤矿设计、煤炭生产、煤炭洗选加工、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方面提出了节能减排要求。最后一部分是保障措施。《意见》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,结合煤炭行业实际,明确提出了相关规定和指导性意见。
《意见》提出了煤炭企业节能减排的发展目标:到“十一五”末,煤炭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0%,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。煤炭工业原煤入洗率由2005年的32%提高到50%,煤矸石、煤泥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由2005年的43%提高到70%,矿井水利用率由2005年的44%提高到70%,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0%。
《意见》提出,今后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准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,能耗、排污总量指标将作为项目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。要加强对现有煤矿的技术改造,淘汰落后工艺,在煤炭生产全过程中抓好节能减排工作。要积极发展动力煤入洗,高硫、高灰动力煤必须全部入洗,并强化洗煤能耗和用水管理。煤炭企业要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,加强对煤矸石、煤泥、煤矿瓦斯和矿井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。《意见》还明确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、环境保护部门、煤炭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职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