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7月1日起,西安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,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1年度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73元的5倍,即17365元。
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标准
以本地区最低标准执行
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,职工2011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,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。新城区、碑林区、莲湖区、雁塔区、未央区、灞桥区、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/月,长安区、临潼区、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/月,周至县、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/月,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/月。
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标准
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基数
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,低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,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,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。2011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,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。
公积金缴存比例
职工不低于5% 单位不超过12%
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,分别不低于5%,不超过12%;有条件的单位,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%。
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,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,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。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,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,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。
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,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。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,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,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。